A在教室伦流澡到高潮h强圩动漫I生成虚假案例被法院发现 将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 搜狐中国
2026-01-16 05: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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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在线丨律师用AI生成虚假案例被法院发现 将承担何种责任

  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当你向人工智能模型提问的时候,有时会生成一些看似合理连贯,但实际上是错误捏造的内容。这一现象也被称为AI幻觉,说白了就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但是这种AI幻觉生成的内容,如果用到法庭上,它的后果可难以想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就遇到了这样的陷阱。

  “AI幻觉”干扰司法秩序

  这是一起由代持股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审判中并不常见,因此法官郑吉喆提出,原告律师可以在庭审后,提交补充代理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我们也是出于慎重,因为毕竟这个诉求不是一个很常见的诉求,我们当时也提到说你对这部分的诉讼请求,你们回去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补充的意见以及相应的这种案例,这样的话供法院裁判时参考。

  很快,法官收到了原告代理律师邮寄过来的代理意见,意见书里还附带名为最高人民法院与上海一中院的两个参考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当时法官助理先做了一个审核,还是挺震惊的,跟我们这个案子好像描述的观点,包括描述的内容、情形都特别像,完美地还原这个案例目前的事实情况,裁判观点是完美支持了他的诉请。

  那么原告代理律师提交的这份书面代理意见,以及参考案例,在案件的审判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对于不太常见的这种诉求,我们也希望律师能够提供相应的判例,如果确实说有道理,那么我们该依法支持,就应该依法支持。这也是在一个辖区之内,那么统一裁判尺度的必要的一个手段。

  两个参考案例的事实细节、法律争议与裁判逻辑,与审理中的案件高度契合,完美佐证了原告代理人的主张观点,初看之下极具参考价值。但很快,法官发现了案例中一些不寻常的地方。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我看到感觉是这个案子是AI生成的,这个格式像早年的AI生成的,左边都带一个实心点,包括当事人的这种模糊性。

  参考案例格式异常

  AI生成特征被识穿

  参考案例格式异常,这引起了法官的注意。出于职业敏感,法官对这两起案件进行查询,发现两起案件虽然存在,但真实的裁判文书与原告代理律师提交的内容,完全不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特别是当时她援引了上海一中院的2022沪01民终12345号,这是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这个跟现在原告代理人向我们提交的股权代持是一点关系都没有,可以说叫风马牛不相及。

  AI生成虚假案例

  律师未经核实就提交

  在承办法官的质询下,原告代理律师终于承认,参考案例是他提炼本案的事实情节,然后反复向某AI大模型软件提问,由软件生成的参考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AI给她生成了这两个案例,她觉得看着跟这个要求是一样的,就忽视了这部分核实的过程,就直接把这个案例复制粘贴整合到了书面意见,就向法院进行了提交。

  使用虚假意见材料

  涉案律师承担何种责任

  事实虽已查清,一个新的问题又摆在了法官的面前,该如何判定律师的这一行为呢?因为代理意见与诉讼中的证据,在法律性质上,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这个证据我们说要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来进行审核。像这种书面意见不需要这些,它更多的是通过梳理之后,有没有类似的观点,有没有值得借鉴的,或者更多的是一种审判辅助性的行为,所以应该说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郑吉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是对于伪造重要证据的,明显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最严重的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但是对于其他的相当于意见,特别是这种书面材料,确实现行法律是没有对这个问题的规定。

  考虑到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律师无明显恶意,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将这一情节写进了案件的判决书,予以批评。“希望原告代理人引以为戒,在向法院提交参考案例、法条时,应当进行检查和核验,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放任人工智能模型生成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司法秩序。”法官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案件作出裁判,对原告的部分请求不予采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使用虚假参考案例

  浪费司法资源

  AI幻觉为了契合预设结果,编造法律依据或案情,这是技术工具的局限性带来的结果。而部分当事人或者法律从业者,对AI过度依赖和盲目信任,反而忽视对信息真实性的核验义务。近一段时期,AI生成的“证据”与“案例”入侵法庭,已并非个例,面对这一冲击,除了依靠法官的慧眼,法律和相关的诉讼主体,也应当划定红线,守护不容模糊的法律边界。

  使用虚假参考案例

  浪费司法资源

  在通州法院的这起案例中,律师为满足自身诉求,反复向AI提问,最终生成虚假参考案例。有专家认为,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的职业准则,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谢鸿飞:对律师来说他违反了律师职业的谨慎勤勉的义务,即便法院最后没有参考这样一个虚假的案例,但是也确实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我想就这样的一种行为,它主要对司法的一个公信力以及司法资源的损伤可能最大的。

  利用AI伪造证据

  受到训诫

  比生成参考案例更严峻的是,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情况已经出现。在湖北孝感大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水电表照片,带有“AI生成”的水印;在法官的质询下,原告最终承认,自己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受到了训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谭秋桂:他要给法庭提交了AI生成的这种图片,他一定是给了机器一个指令要生成什么图片,它就生成了。如果说他是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法庭提交了,明显是通过AI生成的图片的话,那是非常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了。

  人工智能引发风险

  亟须明确审判规则

  面对这一由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亟须明确审判规则。

  2025年12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这起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中写明:

  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谭秋桂:通过AI搜索到的材料,它的真实性,它是属于民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调整范围,来源要讲清楚,你不能说本来是自己用AI生成的,你说是自己调取的。对于案件甄别和核实的责任,在于诉讼参与人自己,如果不真实,有虚假成分或者是虚假的,相应的主体,就是提供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在法律上明晰此类问题的审判原则和法律依据,也有专家建议,司法机关与各法律主体都需探索建立相应规则,划定边界,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精武: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更加谨慎客观地评估证据的法律效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适时规范律师的从业行为,并不是直接禁止其使用AI工具,而是禁止其在司法活动中非法使用AI合成内容。诉讼当事人、律师等法律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司法权威,不得利用AI工具从事伪造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

  技术可以“幻想”,证据必须真实!

  AI生成的虚假参考案例被法官识破,因其典型性,而作为“反面教材”真实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这种对不准确信息来源的依赖,削弱了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损害司法公信力。更需警惕的是,这项技术可能被刻意用于炮制虚假证据,从无心之失升级为主动欺诈。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权威,永远建立在无可撼动的真实之上。无论是疏忽还是故意,都是对司法红线的触碰。在法庭之上,每份材料都关乎公正,心存敬畏、坚守真实,是对诚信原则的践行,更是对司法尊严的捍卫。面对“AI幻觉”的冲击,司法机关已在积极行动,也需探索一套完善的治理机制。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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