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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搜狐专栏
2026-01-24 01: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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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当前,网络已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的生活。然而,网络信息内容的动态性、复杂性和隐蔽性也给未成年人带来诸多风险与挑战。近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多部门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既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度细化与重要补充,也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制度保障。

  一、出台背景:完善管理制度,实现精准识别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持续增长,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接触到的信息极易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价值观塑造。除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信息外,网络空间还存在部分难以清晰、有效界定,但可能会对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和价值观产生潜在负面影响的信息。此前,对于此类“灰色地带”的网络信息缺乏明确的分类标准,因而导致管理难度较大。《办法》正是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将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有操作性、针对性的具体规则,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进行系统性的界定与科学分类,为平台、内容生产者提供指引,使监管更加有据可依。

  二、核心要义:构建分类体系,压实主体责任

  《办法》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炼相关主管部门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并密切关注技术前沿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其核心要义在于,将法律法规中相对抽象的“可能影响”从概念具体化为若干类别的清晰、便于识别判断的信息类型,并配套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该《办法》列举了四大类需要重点规制的信息。第一类是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信息,其范围不仅涵盖传统认知中的性暗示、网络暴力、诱导损害身体健康行为等内容,还与时俱进地将使用不良网络用语、宣扬滥用药物、诱导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等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网络失范行为纳入其中。第二类是可能对未成年人价值观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明确将宣扬炫富拜金、畸形审美、读书无用论等不符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向的内容列入管理范畴,直指影响其价值观塑造的核心风险。第三类聚焦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问题,对当前网络中存在的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刻意摆拍、利用未成年人牟利、打造争议人设等乱象划定了红线,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商业炒作和不良内容的利用与侵害。第四类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紧密衔接,强调了对不当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凸显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这种分类设计,既延续了已有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总体思路,又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深化与拓展,尤其关注到了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型网络应用场景下的问题风险,体现了立法工作的针对性。

  在明确分类的基础上,该《办法》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相协同,将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显著提示确立为两大核心治理手段。这并非对相关信息采取简单的删除处理,而是体现了一种更为精细化和具有引导性的治理思路。就显著提示的要求而言,首先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发布者与传播者的提示义务。其次,通过具体条文详细规定了在文本、音频、图片、视频等不同信息载体上进行提示的技术标准和位置要求,从而保障提示的强制性与实际效果。这种管理方式在保障成年人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供了必要的风险警示,有助于未成年人逐步培养对复杂信息的鉴别能力和批判性思维,实现了从单一围堵到疏堵结合的治理方式演进。

  《办法》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的主体责任,要求将保护措施聚焦于内容分发的关键环节。《办法》明确,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榜单、推荐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这一规定直接针对当前基于算法的内容分发模式,旨在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在日常使用中被动接触此类风险信息的可能性。同时,该《办法》对提供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平台提出了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要求,以防范技术滥用带来的新型风险。此外,《办法》还特别规定,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产品或服务中,严格禁止呈现此类信息,以确保专属空间的纯净度。这些条款共同将平台的内容管理责任从原则性要求具体化为场景化、全链条的操作规范,有助于推动平台企业从被动处理投诉向主动进行风险防控转型。

  三、实施展望:推动协同共治,护航健康成长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体系在精细化方向上迈出了关键一步,落实实施后将有效提升治理效能。

  首先,各类网络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应当以《办法》为基准,将相关要求细化为可执行的审核标准。这需要平台加强技术资源投入,优化针对不良行为诱导、价值观导向偏差等复杂内容的识别算法模型。在产品层面完成功能改造,确保显著提示功能在规定场景中有效展现。同时,平台应积极响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未成年人模式的建设要求,着力建设并持续运营一个内容丰富、品质优良、适合各年龄段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专属内容生态,实现从被动拦截到主动供给的升级。

  其次,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形成执法震慑力,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还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细化裁量标准,统一执法尺度,特别是在认定显著提示的有效性、判定审核重点环节管控是否到位等实操层面提供明确指引。

  再次,家庭、学校和社会在帮助未成年人抵御不良信息侵害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应当将《办法》所传递的治理理念与信息分类标准有机融入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帮助他们理解信息分类背后的价值导向与社会规范,从而逐步培育其理性的批判思维与主动的信息免疫力。此外,鼓励家长、教师及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履责、社会监督、青少年自律的多方治理合力。

  综上所述,《办法》是我国在网络空间治理,特别是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领域,朝着更加精细化、法治化与科学化目标迈进的重要制度成果。它通过建立清晰的分类标准、确立有效的管理方式及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精准的治理工具。展望未来,期待该《办法》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协同配合、有效实施,共同为未成年人在数字时代的健康成长构筑起更加坚实、可靠的防护屏障。(来源:中国网信网 作者: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教授)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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